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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答题
新华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联合检查中,认为个体商户李四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,便共同对李四作出罚款2000元、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。李四不服,决定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但他在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不幸遇车祸死亡。李四儿子李五遂参加行政诉讼,该诉讼以区工商局为被告,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,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,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,最终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,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。
问题:(1)李五是否具有原告资格?
(2)法院将区消费者协会和区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?为什么?
(3)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?法律依据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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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案

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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